日前,生态环境部印发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(2024年版)》(环办执法〔2024〕27号)(下称《指导标准》),对生态环境执法装备标准提出新的要求。
具体来讲,新的《指导标准》都有什么变化?主要分为4个方面:
1、增配新领域执法装备
本着适度前瞻的原则,本次修订将“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监管设备”和“碳排放执法检查煤样采集化验相关设备”共2类8项新领域执法装备纳入选配装备。同时,还将“便携式土壤重金属检测仪”“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”“便携式X、γ剂量率仪”“便携式卫星电话”等由选配调至标配。
2、优化装备配备类别
将标配装备由以前的五个类别,优化为单人基本装备、单组执法装备、现场取证装备、现场文书制作装备、执法保障装备、日常办公装备六个类别。其中,单人基本装备借鉴公安部门单警“八大件”配备模式,以1人为配备单元;单组执法装备、现场文书制作装备以“组”为配备单元,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上述装备,可满足主要执法需要。
3、优化装备配备数量
调减县级配备数量,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,县级成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,可由市级统筹管理。因此,由原来的省、市、县三级配备数量逐级递增模式,调整成市级配备数量最多模式。同时,对部分装备省级和市级配备数量按照行业和职能进行优化,县级配备数量根据需求确定。
4、新增装备技术参数
细化装备功能参数。对标配装备基本功能参数、主要性能指标和参考使用年限进行规定,强化标准可操作性。明确装备适用行业。对使用场景较为单一的装备新增适用行业表述,如将PID、FID、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等适用行业明确为“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(单位/个人)”。总的来讲,新《指导标准》标配装备由28项调整为34项,选配装备由29项调整为40项,在各方面都有非常大的变化。此外,在配备模式上,《指导标准》要求对于常用执法装备,可以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配备,满足执法基本需求。而在资金保障上,《指导标准》还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等部门沟通,积极申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,充分保障执法装备配备、正常维护使用和耗材增补经费。一位中西部地区的基层环保执法人员表示,中西部地区面临比较大的经济压力,申请资金购买装备并非易事。“有了新《指导标准》,申请资金时就有依据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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